香港男子不满狗吠滋扰纵火烧狗获刑8个月

2013年02月15日02:19  南方新闻网

  南都讯 见习记者 陈紫嫣 发自香港 一名31岁的香港男子因不满被狗吠声滋扰而纵火烧狗。昨日,该案件在屯门裁判法院宣判,法官指被告的行为“极之残忍”和“灭绝人性”,且令狗只因严重烧伤而须人道毁灭,因而被判虐畜罪囚禁8个月。

  被告莫仲霆今年31岁,现居于香港屯门的一居屋中,他表示过去一年不断受到邻村该狗发出的吠声滋扰,令他难以入眠。在去年9月1日晚上,他怒气难消,前往屯门麒麟围将天拿水(香蕉水)泼向受害狗只后再点火,使得受害狗大面积烧伤,最后被迫要人道毁灭。

  昨日,被告在屯门裁判法院承认其对待动物的残酷行为,被法官判监8个月。法官认为被告的住处与受害狗所处的村屋相距140米,而且犬吠声未必来自同一只狗,被告不应将失眠等不愉快事件归咎该受害狗,更何况动物与人同样有生存权利,应互相尊重。法官强调被告行为“极之残忍、灭绝人性”,是有计划有预谋之举而非一时冲动,其恶行令受害狗只陷入多小时痛苦,最终为了减轻受害狗的痛苦而将其人道毁灭,但考虑到被告主动认罪,故扣减部分刑期,最终判囚8个月。

  [法律链接]

  吃狗肉罚款5000港元

  根据香港法例第167A章《猫狗条例》第22及23条规定,任何人被发现管有任何狗只或猫只的屠体,令人相信狗只或猫只使用作食物,即属违法,可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。早在1935年,港府就已制定《防止虐待禽畜条例》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惩处。在1997年回归前香港一直是英国的殖民地,由于英国禁吃狗肉,在1954年香港就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吃狗肉。

(原标题:港男纵火烧狗获刑8个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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